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2023年修订)
学术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是研究生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10号)文件规定,以学校《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提质拔尖”十大行动计划》(校发〔2021〕158号)文件为指导,适应不同学科发展特点,学校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研字﹝2018﹞25号)做出如下修订:
一、学校规定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鼓励培养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本单位相关学科对博士生培养质量要求,从严制定高于学校要求的本单位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各单位制定的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二、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科研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⒈在《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包括中、外文)上以第一作者(或博士生导师及导师组成员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不含短论、书评、摘要、访谈、会议综述、学术动态、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对于外文期刊学术论文(包括网络发表),博士研究生是通讯作者,或者作者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4人的情况下,可以视同为第一作者,但每篇学术论文仅能认定一次。经过博士研究生导师书面认可,博士研究生与导师组成员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答辩资格审核时等同于和导师合作发表。
⒉在《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规定的中文B类期刊(根据科研处规定,CSSCI扩展版不属于B类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博士生导师及导师组成员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不含短论、书评、摘要、访谈、会议综述、学术动态、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经过博士研究生导师书面认可,博士研究生与导师组成员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答辩资格审核时等同于和导师合作发表。
3.以上成果认定以《关于实行<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2019版)>的通知》(校发〔2018〕272号)、《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办法》(校发[2022]94号)及学校最新相关文件执行。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决议,中文期刊学术论文在“中国知网”的网络首发模式,等同于论文正式发表。导师组管理及成果认定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导师组管理方式的通知》(研字〔2021〕57号)执行。
三、根据《关于修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通知》(研字〔2020〕95号),学校不再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做统一规定,鼓励各培养单位根据不同类别人才培养规律考核研究生论文发表、案例研究获奖、实质性参与课题研究等创新性成果。
四、2021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研字〔2021〕38号)继续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适用所有在校研究生。
六、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核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博士生申请学位所需科研成果审核办法的通知(研字〔2024〕47号)https://gs.cufe.edu.cn/info/1041/11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