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23〕74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学术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是研究生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10号)文件规定,以学校《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提质拔尖”十大行动计划》(校发〔2021〕158 号)文件为指导,适应不同学科发展特点,学校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研字﹝2018﹞25号)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见附件。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依据修订后的《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准,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本单位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于2023年12月4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联系人:赵志超,联系电话:62289076)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2023年修订)》
研究生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