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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博士生申请学位所需科研成果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 14:29    浏览次数:    来源:

研字〔2024〕47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10号)文件规定,以学校《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提质拔尖”十大行动计划》(校发〔2021〕158号)文件、《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2023年修订)》(研字〔2023〕74号)等文件为指导,推进博士生学术评价“放管服”和分类评价体系优化,结合工作实际,为适应不同培养单位和不同学科发展特点,学校决定进一步优化博士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核办法。

一、博士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

学校规定的博士生申请学位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各培养单位备案的科研成果要求不变,科研成果审核要求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2023年修订)》(研字〔2023〕74号)和学院具体备案情况执行。

二、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科研成果认定标准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办法》(校发〔2022〕94号)、《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2019版)》(校发〔2018〕272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2019版)》的补充说明(科字〔2018〕40号)、关于调整《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2019版)》部分期刊的通知(科字〔2021〕29号)等执行,上级出台或学校更新相关规定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审核流程

(一)博士生导师严格把关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全过程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博士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博士生科研成果审核须先经过博士生导师检查,确定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确定与博士学位论文具备相关性,如涉及与导师组合作发表的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导师组管理方式的通知》(研字〔2021〕57号)提交相应材料方可认定。

(二)培养单位最终审核

博士生导师审核无误后,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科研成果审核。培养单位审核结果即为终审,研究生院不再进行科研成果终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审核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评价标准,对博士生学位申请科研成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XX学院博士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查合格情况公示》模板见附件1),以供相互监督,如涉密,以线下形式公示。

培养单位在博士生正式答辩前须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XX学院博士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审查情况报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模板见附件2),并附上学院审查合格情况公示表(加盖学院公章),方可组织答辩。答辩结束后,科研成果审核结果需继续在本单位网站公示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批准其授予学位为止。

(三)学术评价异议处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法认定、存在学术评价争议异议或接到监督质疑与举报的,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受理审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术委员无法审定的,可由研究生院申请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为最终认定结果。对于在科研成果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将酌情扣减其博士生招生指标。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将博士生学位申请科研成果认定异议处理细则于2024年79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

 

特此通知。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4年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