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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11:25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29日     浏览次数:    来源:

研字〔2021〕38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响应上级文件精神,改革研究生培养评价方式,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10号)文件规定,学校决定对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须科研成果要求做出补充,不再以发表论文作为唯一标准。博士生在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构成博士学位论文重要组成部分的科研成果达到以下要求之一,可视为达到申请学位所须科研成果要求:

 1、在《经济日报》理论版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及导师组成员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不含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报纸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及导师组成员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身份撰写具有重要社会价值和实践价值的政策建议、调研报告,获得在任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定,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及导师组成员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身份撰写的科研成果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发表,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4、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及导师组成员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身份撰写的科研成果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发表,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