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环境育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工〔2021〕11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是指我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实施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是指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对学生宿舍和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入住学生宿舍内的学生开展教育和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宿舍的各项投入,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宿舍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参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学生工作的学校相关领导担任主任和副主任,成员由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团委、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智慧校园建设中心、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校医院及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随学校内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补充。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及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组成,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收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学生宿舍管理有关事项的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其中涉及重大事项及决策的,上报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二)统筹组织领导、监督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明确各单位、部门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读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听取并收集相关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研究并落实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问题和举措,其中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办,依法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学生宿舍安全教育和收费工作;
(七)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住宿费标准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综合考虑每年学校招生计划、宿舍床位资源等因素,负责年度学生住宿的计划制定和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学生入住分配、宿舍调整、毕业离校退宿等;
(三)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做好学生宿舍空宿舍、空床位管理。
第九条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学校各校区学生宿舍现场管理和服务单位,主要职责:
(一)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二)按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实施学生宿舍现场的入住、退宿,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
(三)制定落实管理人员值班计划;
(四)学生宿舍区内道路、公共场所、楼内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
(五)学生宿舍区周围绿化及相关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六)学生宿舍区内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七)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宿舍区内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八)负责建立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台账,编制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提出修缮、改造和购置需求,做好学生宿舍区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日常保养与维修相关记录;
(九)对学生宿舍区内各类生活设施的配备、设立以及宿舍楼周围环境和绿化美化养护提出改善建议;
(十)对学生宿舍区内各类外包维修工作的监管、验收和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每学期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内外的环境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上报学生工作部门;
(十二)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修订各校区学生宿舍现场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包括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日常生活管理服务细则、日常卫生检查、设备设施管理维修和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宿舍应急队伍,明确人员职责,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十四)在学生宿舍区内,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遇有突发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治安、消防等安全和群体性事件时,根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住宿学生掌握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防护和处置流程;
(十五)落实学生宿舍区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严格履行消防管理责任;
(十六)对学生宿舍区内各岗位落实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以及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和岗位调配;受理和联络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校(院)领导并协助处置学生宿舍区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十七)做好假期留宿学生和其他有关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十八)协助配合各学院(研究院)和学生工作部门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节能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为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包含但不限于)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等制度;
(二)负责联合学院(研究院)组织好学生宿舍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域文化建设和环境氛围营造;
(四)定期组织召开住宿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建议,做好与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调、沟通和配合等工作;
(五)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在宿舍文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具有本校特色的各类宿舍文化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六)设立住楼辅导员工作室,制定住楼辅导员在学生宿舍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选派住楼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区域;
(七)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活动;
(八)组织住楼辅导员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进行学生寝室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
(九)做好与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调、沟通和配合等工作。
(十)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留学生住宿方案。
第十一条 团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及时收集、听取并向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报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宿舍文化活动,倡导勤奋、和谐、友爱、互助的宿舍文化氛围;
(四)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的职责:
(一)具体落实安排学生入住的房间和床位;
(二)按照学生宿舍内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具体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身边同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建设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
(三)加强宿舍文化氛围营造和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学院(研究院)特色的学生宿舍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宿舍育人环境;
(四)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学生对宿舍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二)联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学院(研究院)对学生宿舍楼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三)对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学院(研究院)宿舍安全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指导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学院(研究院)对宿舍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联合学生处、研究生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研究院)、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
(六)负责学生宿舍区域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
(七)对学生宿舍楼外围区域进行日常巡逻;
(八)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学生宿舍区各类治安案件及其他突发事件;
(九)建立学生宿舍区域安全巡查制度,联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宣传部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生活园区宣传文化阵地的定期检查;
(二)做好涉学生生活园区教育管理服务相关网络舆情监测与处置。
第十五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
(二)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
(三)提供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用于改善学生住宿条件、购置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支付学生宿舍建设、管理、维护和服务的必要费用并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基建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开展学生宿舍楼宇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二)按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的要求,落实新建宿舍的相关软、硬件条件,同时结合学校管理工作实际,听取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学生宿舍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在新建宿舍中完善学生学习、活动及生活服务设施、设备、空间的设计和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
第十七条 智慧校园建设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学生宿舍内建设好校园网络,做好校园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并保持其稳定运行;
(二)负责配合学校学生宿舍调配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好宿舍楼宇门禁的授权工作。
第十八条 校医院的主要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传染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指导住宿学生掌握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防护和处置流程。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在建学生宿舍均须遵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学校努力改善学生住宿条件,逐步使学生宿舍室内生均使用面积达到标准。
第二十条 每栋宿舍楼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有条件的宿舍楼学校可为学生设立活动室、会客室、公共储物间和晾衣间,由楼管员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区应设有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晾衣场所。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宿舍设立消防中控室,安装烟感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积极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配置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学生宿舍室内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学生床上用品由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学校加强质量监管,严禁不合格床上用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宿舍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学生宿舍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或学生宿舍区要做到环境优美,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有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
应设置专供住宿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及方便学生使用的生活服务设施,突出学校文化内涵和育人功能。学校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充分保障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所需的人、财、物需要。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实施封闭管理,禁止非本楼宇人员留宿;严格落实会客登记、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值班记录要完整。各项管理制度应在宿舍楼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外籍留学生和不同民族学生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及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充分利用公告栏、宣传栏、互联网等载体或定期编印宣传资料,及时向学生发布各类生活信息及宿舍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有定期、主动征求和收集学生意见的公开渠道,并定期反馈。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住宿学生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并指导学生宿舍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服务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设立意见簿,收集和接受学生对宿舍管理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诉求,并及时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在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学生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住前需与学校签订《学生宿舍住宿协议书》等文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强占其他宿舍和床位;住宿学生不得转租、转借宿舍床位。对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当事学生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调整时,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的调整安排。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住宿期间,因退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时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出国交流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如离校时间不足(含)一学期的,可申请保留原住宿床位,离校时间达一学期以上的,应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同意,所在学院(研究院)领导审批,报学生管理部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原则上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各学院(研究院)对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加强联系,严格教育管理。 因校内留学生宿舍床位有限,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留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退宿时需学生提出,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批,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有关安全、卫生、作息、会客、设备设施使用等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良好秩序和整洁环境,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有妥善使用并保护各种设施设备的责任;人为损坏公物照价赔偿;要爱惜水、电资源,做好节水、节电工作。不得私自进行装饰、装修等改造,如有此类行为,将通报所在学院(研究院)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章 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是负责学生在宿舍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研究院)为具体实施单位。学校实施住楼辅导员制度,按照楼宇配备,选派在职辅导员、管理干部、班主任或优秀研究生入住学生宿舍。
第三十九条 住楼辅导员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包括: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宿舍人际矛盾等问题;就学生宿舍表现及时与相关学院(研究院)、部门进行沟通;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宿舍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对辅导员在学生宿舍内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门可将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作为个人、班级、学院(研究院)等评奖评优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校医院、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学生宿舍消防、治安防范、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生宿舍各类安全预案进行培训和模拟演练,检验安全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北京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生宿舍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保养、维修和更新,各类警示标识要齐全、位置要正确醒目。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保卫处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学生宿舍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住宿学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生掌握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每学期至少应进行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日常巡视、检查和夜间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应增加检查巡视频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通畅,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是否清晰,应急照明系统、防火门等是否处于自动正常运行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检查记录应留存并完整准确,有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八条 保卫处会同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以及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严禁在宿舍楼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平稳车等交通工具或器械;严禁在宿舍楼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平稳车等交通工具或器械充电;严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灯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等大功率、高发热电器和无人充电;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私自在宿舍内接入电线、网线、违规充电、私设灯头、私自更换照明设备;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将插排放置床褥上使用;严禁悬挂床帘;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学生在楼内做实验;严禁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吸烟;严禁焚烧物品;严禁在室内蒸煮食物;严禁饲养宠物和种养有毒有害植物;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
第五十条 经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认定不得带入学生宿舍或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的物品,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一定时限内予以代为保管。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住宿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宿舍的管理经费需能够保证学生宿舍正常管理服务运行,逐步建立学生宿舍管理成本核算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在每年上半年到北京市教委办理审核手续,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住宿费标准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住宿费按学年(十个月)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计退剩余住宿费。留学生住宿费按天数收取,办理退宿后,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日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学生宿舍情况和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写明并严格执行,同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学校内予以公示。学校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学生在学生宿舍内的基本用电和用水限定额度,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五十七条 学生损坏公物要按规定赔偿。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对学生设置罚款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留学生宿舍相关工作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及留学生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计划外办学项目在校外租赁的学生宿舍,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4〕15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