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规范北京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京教学〔2023〕2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在中央财经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优良。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优秀或良好。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优秀,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四条 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满足上述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外,需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合格课程记录,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
第五条 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六条 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经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各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校统一向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经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各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考察推荐,学生处、研究生院复核评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向北京市教委提交材料。经市教委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统一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须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15%;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评选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 5%。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开展。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统筹安排。各学院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组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代表等,具体负责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把评选推荐工作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评选实施细则,明确北京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评选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科生和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相关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