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研字[201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研究,全面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决定启动博士研究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为保证支持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计划的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择优资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面向导师征集选题、专家组评审确定、博士生申请研究”的方式。学校每年资助选题一般不超过5项,根据选题的重要程度和原创性资助5—10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支持计划的具体管理,接受和处理相关争议事项,研究处理相关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工作流程
第四条 重点选题的征集与确定
(一)学校面向我校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征集重点选题。
(二)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或开创性,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观点、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有望取得较大的突破性成果,达到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推荐选题的导师应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选题推荐表》,对选题进行简要论证,内容包括: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预期研究成果的前沿性、创新性以及可能取得的重大突破。
(三)学校成立由5-7人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所征得的重点选题进行评审。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综合权衡择优确定重点选题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
(一)重点选题支持项目确定后,在校内公布。符合条件的在校博士生可自行申报。
(二)申请人资格
申请支持计划的博士生应为我校已通过中期考核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二年级以上的硕博连读生(均不含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创新精神。
2.科研能力突出。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前期科研成果,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限单独完成或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增刊、特刊)或我校A类及以上期刊(以发表时间为准)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突出的,可优先考虑。
(三)人选及资助额的确定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申报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并由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筛选后,推荐至评审专家组。
2.评审专家组采取答辩形式,综合考评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研究能力以及对拟研究选题的理解和思路,据此确定拟资助人选的名单及金额。
第六条 研究生院网上公示入选支持计划的博士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将重点选题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并在导师指导下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进行中,如需要变更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等,均应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报告,经评审专家组审批后,方可变更,否则变更无效。
第八条 支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博士生导师及其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情况须按规定书面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受资助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终期验收时,受资助人原则上应至少在我校A类及以上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以发表时间为准)公开发表2篇与资助选题有关的论文,方可通过。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署名第一作者为受资助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受资助者为第二作者),且须注明“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重点选题支持计划”。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实行导师责任制。资助经费划拨至导师账户,由导师根据研究进展,按照管理办法安排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用于博士生重点选题的研究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经费分两期划拨,立项时拨付项目总金额的50%,通过验收后拨付50%。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进修访问、检索资料、科研调查等方面的费用;
2.与项目相关的材料费和资料费;
3.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津贴;
4.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与立项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的版面费等;
5.邀请其它专家指导论文的指导评审费;
6.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开支。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应给予相应的支持,如挑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以加强指导力量,协助该博士生的导师对其在科研和论文撰写上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如因项目研究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内可继续享受在校博士生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