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
(校发﹝2014﹞55号)
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完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符合学术规范的学术论文,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和规范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须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语言要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字数为10万字左右,以不超过15万字为宜。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封面(论文题目和作者)、版权页(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三条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应具备的条件
开题是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博士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必须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条件为:
(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通过博士学科综合考试。
第四条 开题时间
(一)基本学制为三年的博士生,其学位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博士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进行;
(二)基本学制为四年的博士生,其学位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博士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进行;
(三)硕博连读生(含本科推免-硕博连读)学位论文的开题一般安排在其转入博士生阶段后的第一学期进行。
第五条 开题工作的组织
(一)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提出开题申请,填写并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二)学院按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生的开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开题。
(三)开题论证会在校内公开进行。开题的时间、地点和开题论证委员会委员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确定、组织,并须提前3天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公告开题相关信息,包括开题申请人、论文题目、所属学科及方向、开题具体时间和地点等。博士生开题报告须提前1周送交开题论证委员会全体委员。
(四)开题论证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是否参加开题论证会,由学院确定。开题论证会另设1名秘书,负责开题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五)开题论证委员会应对博士生提交的开题报告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与论证,重点审查与论证论文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研究内容的合理性与逻辑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研究的创新点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开题结果的处理
(一)开题论证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不通过开题”两种。
通过开题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
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论证委员会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第二次开题时间由博士生与导师共同确定。每名博士生最多有三次开题机会,如果第三次开题论证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
(二)开题论证结束后,各学院将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开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由学院存档保留。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七条博士生申请预答辩的条件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所有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生都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预答辩的条件为:
(一)达到规定的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二)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文稿。
第八条预答辩的时间安排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须在博士生申请正式答辩的2个月之前完成。
第九条 预答辩工作的组织
(一)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向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文稿。
(二)学院按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生的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进行预答辩。
(三)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确定、组织。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是否参加预答辩,由学院确定,但导师不具有表决权。预答辩另设1名秘书,负责预答辩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四)参加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提前1周将博士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五)预答辩过程中,博士生须按学院要求向预答辩委员会陈述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审查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学术规范等,并对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条 预答辩结果的处理
(一)预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预答辩”和“不通过预答辩”两种。对有争议的学位论文,可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2/3(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预答辩的方可评议为“通过预答辩”。
(二)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审阅、同意定稿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匿名评阅。
(三)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第二次预答辩时间由博士生与导师共同确定,但距第一次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每名博士生最多有三次预答辩机会,如果第三次预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
(四)预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通过预答辩和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预答辩相关材料由学院存档保留。
第四章 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对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的必经环节。所有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只有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才可以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第十二条 检测工作的组织
(一)研究生院负责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工作。
(二)在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前,各学院须将已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送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利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小于等于15%(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
(二)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15%但小于3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需修改后进行一次复检。复检结果仍在15-30%之间者,视为未通过检测。
(三)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等于3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
(四)未通过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6个月后可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将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匿名评阅。如果第二次检测仍未通过,则取消该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
对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若博士生和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通过的方可进行论文匿名评阅。裁决书应提供给答辩委员会参考,并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五章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第十五条 匿名评阅的对象
匿名评阅是对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凡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参加匿名评阅的条件是:已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匿名评阅的时间安排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一般安排在论文答辩前的1-2个月内进行。
第十七条 匿名评阅工作的组织
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每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5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进行匿名评阅,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评阅专家将填写完成的论文评阅书直接返还给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 匿名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研究生院依据评阅专家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的“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栏的相关意见确定学位申请人能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栏共有三个选项:
A.同意答辩; B.修改后答辩;
C.不同意答辩
(二)3位(含)以上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且没有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匿名评阅,学位申请人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但如果有专家给出“修改后答辩”的评阅意见,则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3位(含)以上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1位或2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向答辩委员会和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允许申请人参加答辩的原因,特别是针对评阅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的解释说明。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则视为不通过匿名评阅,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改论文,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复评。
(四)其他评阅结果视为不通过匿名评阅,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改论文,至少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复评。
第十九条 匿名评阅结束后,研究生院取出写有评阅专家信息的相关材料,将评阅书转交博士生所在学院。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具备的条件
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博士生,可向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院按本办法上述的学位论文过程管理要求重新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无误后,准予答辩。
第二十一条 答辩的时间安排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12月进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间答辩的博士生,须向学院递交答辩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所有论文答辩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2周结束。
第二十二条 答辩工作的组织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校内公开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确定、组织,并须提前3天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公告答辩相关信息,包括答辩申请人、论文题目、所属学科及方向、答辩具体时间、地点等。博士学位论文须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3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1名秘书,负责答辩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答辩。基本程序包括:答辩秘书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撰写评语,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的处理
(一)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须对是否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2/3(含)以上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少于2/3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视为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二)对于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答辩委员会须就是否同意该博士生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如果2/3(含)以上委员同意该博士生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则该博士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1年之后可再次申请答辩,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该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如果少于2/3委员同意该博士生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则取消该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
(三)所有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须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定稿时,须同时提交有导师签字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论文补充修改鉴定表》(简称“鉴定表”),详细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对应的页码。“鉴定表”存入学生科技档案。
(四)各学院将已通过答辩、且已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定稿电子版统一送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再次运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15%(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不通过该博士生的博士学位授予,做结业处理。
(五)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通过答辩和未通过答辩的博士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