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发〔2016〕107号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16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本章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央财经大学
2016年7月9日
中央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行使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议人才培养、学位授予的标准;
(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核准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六)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八)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术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报告;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
(二)审核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同意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细则,审核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
(六)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本单位学位授予质量;
(七)调查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等,提出处理意见;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位评定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位评定事务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
(二)贯彻学校办学理念与办学使命,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负有对会议审议内容及过程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院长,若干资深教授代表组成,人数为21—25(含)人之间的单数。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学位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依职务替代、在岗在编原则进行,由主席确定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门类设置学科组,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并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研究院(中心)可不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其相应职责由研究院(中心)学术委员会承担,与学位相关事项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5—9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3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学院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与表决议题有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业务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