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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9 08:45 更新日期:2019年01月11日     浏览次数:    来源:

校发〔2018270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需要,加强对赴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学习研究生的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156号)、《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校发〔2017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入选国家公派留学、北京市公派留学项目的在校研究生,以及国际交流管理部门或各培养单位根据协议派往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在校研究生。非学校或学院派出的自费赴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不纳入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在境外所学课程应符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原则上应与本学科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授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可以按培养方案设置的同类课程进行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认定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要求总学分的50%。“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第四条  研究生应在出境前办理课程转换申请手续,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课程转换申请表》,并附对方学校课程大纲、我校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的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五条  申请成绩和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返校两周内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学分认定审核表》,并附境外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由授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认定成绩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条  境外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应以对方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书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七条  申请成绩与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应提交《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课程转换申请表》(出境前)和《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学分认定审核表》(返校后)一式两份,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在境外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级制,则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中学分绩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换算。

第九条  研究生赴境外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认定后,由研究生院统一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必修课程应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一致,选修课程可采用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

第十条  研究生赴境外学习的课程与在本校学习的其它课程一起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境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发201412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