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17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学校对《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校发〔201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生基本学习年限按录取类别不同,分为3年和4年,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统一调整为4年。
第三条 学业成绩优异(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9),且科研成果特别突出(以独立作者、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且指导教师(导师)为第一作者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外文核心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其中至少在A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外文论文作者如果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人数不超过4人的,均可以视为第一作者,但一篇论文仅能认定一次)的博士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1年。
本条规定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含硕博连读生),《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关于提前毕业要求的规定仍适用于2018年以前入学的博士生。
第四条 博士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博士生导师可以邀请本校教师、国外知名大学教师(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国际导师组”建设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担任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导师组成员不能超过4人(含导师)。博士生导师组应在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前组建,并在组建后2周内向学位办公室备案。导师组成员应由博士生导师提名,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培养单位以学术委员会代行)讨论通过后确定,导师组成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增减和替换。
经过博士研究生导师书面认可,博士研究生与导师组成员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毕业资格认定、评定奖学金等方面等同于和导师合作发表。
本条规定是对《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关于培养方式相关规定的补充。
第五条 学校不再统一面向博士生开设《经济学与管理学前沿问题研究》课程,各学科应自主设置一门博士生层次的学科与专业前沿课程,作为博士生必修的专业课。
第六条 学校为博士生统一开设公共选修课《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经典著作选读》(2学分,36学时),不再开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2学分,36学时)。
第七条 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部分由学校按照二级学科组成不少于3人的笔试小组(小组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统一组织命题,统一安排笔试时间、考场和阅卷等相关事宜,各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实施笔试;面试部分由学院组织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5-7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面试小组负责实施。面试小组负责面试题目、题型、题量的确定和面试评判等工作。面试小组设组长1名,原则上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鼓励各学院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组长。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小组,但不得担任组长。
《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关于学科综合考试形式的要求变更为本条规定内容。
第八条 博士生在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应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按《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
《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关于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仍适用于2018年以前入学的博士生。2018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按照学校最新公布的《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是对《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执行培养方案的规定》(校发〔2014〕120号)部分条款的修订和补充,对于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对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