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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科研奖励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04 00:00 更新日期:2017年05月24日     浏览次数:    来源:

研字[2011]39号

第一条 2010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科研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参评对象为2010年录取并于当年入学的2010级自筹经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2010级自筹经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30%设立学习科研奖励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奖励金实行动态评定管理,除第一学年外,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组织。

第四条 研究生部负责制定奖励金评审办法,确定奖励金比例、额度和基本评定标准,以及奖励金的最终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奖励金评审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硕士研究生培养和思政工作的负责人及导师代表参加。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奖励金的评选、汇总、争议处理、报审等工作。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励金评审组须根据2010级自筹经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占比60%)、科研情况(占比30%)和学生工作(占比10%),自行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评定标准、程序和测算方法,并组织评审和对评定结果进行院内公示。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

第七条 奖励金的评定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筹经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若对奖励金评定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认真受理并予以答复。

第八条 奖励金评定名单确定后送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奖励金由校财务处在评定学年分两个学期发放。

第九条 凡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参评资格。

1.休学、退学、因私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

2.评审上一学年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欠缴学费者。

4.考试作弊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

5.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