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的通知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为增强各博士生培养单位的自主性,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经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学校决定自2015级博士生开始,由各博士生培养单位依据本单位对博士生培养的要求,自主确定本单位各专业博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但非定向就业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定向就业博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不得低于4年,硕博连读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不得低于5年。所有专业博士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各博士生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各专业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后,请于2014年7月1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系人:赵志超,联系电话:62289076)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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