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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6 14:32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24日     浏览次数:    

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 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经大学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中央财经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尊重事实,程序合法、合规,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和规范我校学术道德工作,核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及时将举报材料转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明确的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范畴的。

第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单位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转办的举报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初步证据,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由秘书处通知举报人或有关部门,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决定不予受理的,由秘书处书面告知举报人或有关部门;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受理程序。

第九条 正式调查采取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行政调查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可成立调查组,对案件的学术问题进行审查评议。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 3 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第十二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呈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的基本情况及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情节轻重、调查结论等。

第十四条 情况复杂、影响重大或有其他特殊事由需要延长调查期限或因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调查需中止或终止调查的,可由调查组提出申请,经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上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延长期限或终止。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就被调查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等做出认定结论。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七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举报人的过错程度,可给予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收到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后,依职权、程序和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移交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科字〔20134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