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20〕95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适应我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响应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研究生教育评价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生院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研字〔2018〕25号)中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研字〔2018〕25号)中“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完成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两项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参加专著与专业教材写作,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等。”的规定。自2021届毕业生起,学校不再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做统一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自主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律的多样化科研要求。
二、继续执行《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研字〔2018〕25号)中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三、本通知规定事宜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