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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适用于2018级及以后)

发布时间:2020-09-08 14:43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浏览次数:    

研字2018﹞25号

学术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是研究生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校发〔2018〕14号)文件规定,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研字〔2014〕18号)做出如下修订:

一、学校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各博士、硕士培养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可在学校规定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本学院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准,制定高于学校要求的本学院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各学院制定的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二、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科研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外文核心期刊目录》规定的 A 类及以上期刊(包括SSCI、SCI期刊论文)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不含短论、书评、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对于外文期刊学术论文(包括网络发表),博士研究生是通讯作者,或者作者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4人的情况下,可以视同为第一作者,但每篇学术论文仅能认定一次。经过博士研究生导师书面认可,博士研究生与导师组成员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答辩资格审核时等同于和导师合作发表。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完成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两项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参加专著与专业教材写作,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等。

四、本规定从 2018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五、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