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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5-18 14:54    浏览次数:    来源:

校发〔2018〕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校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符合学术规范的学术论文,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和规范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须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语言要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字数为10万字左右,以不超过15万字为宜。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封面(论文题目和作者)、版权页(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学年论文答辩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在学期间,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每一学年应完成一篇学年论文(可以采取文献综述或工作论文等形式,最后学年可以用学位论文替代),由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在下一学年初对学年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参照学位论文标准)并组织答辩,未能通过学年论文答辩的作延期处理,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年论文答辩组须由本学科3-5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答辩人指导教师(包括导师组成员)不得作为答辩组成员。答辩人须提前一周将学年论文送交答辩组成员。在答辩中,答辩人须向答辩组陈述学术研究进展、学年论文的研究内容和学术贡献。答辩组须考察答辩人在这一学年的学术进展以及学年论文质量。答辩组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2/3(含)以上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学年论文答辩。各学院在每个学年开学后6周内向研究生院报送博士研究生学年论文答辩成绩和备案材料。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主体章节可以由同一领域(研究方向)下相互有内在逻辑联系的3-4篇学术论文组成,可以由学年论文构成其主要组成部分。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部分内容(章节)应当是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发表的某一(些)科研成果的主要部分。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七条 开题是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博士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必须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通过博士学科综合考试。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时间由各学院确定。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在满足相关前置条件下,拟定学位论文开题时间,给予博士研究生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应满足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完整两个学期的要求。

第九条 开题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需要完成一份开题报告和一份完整的文献综述的撰写,文献综述字数应不低于2万字。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开题申请,填写并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

(二)学院按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生的开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开题。

(三)开题论证会在校内公开进行。开题的时间、地点和开题论证委员会委员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确定、组织,并须提前3天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公告开题相关信息,包括开题申请人、论文题目、所属学科及方向、开题具体时间和地点等。博士生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须提前1周送交开题论证委员会全体委员。

(四)开题论证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是否参加开题论证会,由学院确定。开题论证会另设1名秘书,负责开题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五)开题论证委员会应对博士生提交的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与论证,重点审查与论证论文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研究内容的合理性与逻辑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研究的创新点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开题论证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不通过开题”两种。

通过开题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

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论证委员会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第2次开题时间由博士生与导师共同确定,但间隔不少于3个月。每名博士生最多有3次开题机会,如果第三次开题论证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

开题论证结束后,各学院将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开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表》由学院存档保留。

第四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所有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生都应当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预答辩的条件为:

(一)达到规定的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二)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文稿。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须在博士生申请正式答辩之前的2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预答辩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向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文稿。

(二)学院按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生的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进行预答辩。

(三)预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确定、组织。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是否参加预答辩,由学院确定,但导师不具有表决权。预答辩另设1名秘书,负责预答辩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四)参加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提前1周将博士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五)预答辩过程中,博士生须按学院要求向预答辩委员会陈述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审查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学术规范等,并对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预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预答辩”和“不通过预答辩”两种。对有争议的学位论文,可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2/3(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预答辩的方可评议为“通过预答辩”。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审阅、同意定稿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匿名评阅。

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第二次预答辩时间由博士生与导师共同确定,但距第一次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每名博士生最多有三次预答辩机会,如果第三次预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预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通过预答辩和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预答辩相关材料由学院存档保留。

第五章  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六条 检测对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学术纪律、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的必经环节。所有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只有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才可以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责成各学院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工作。各学院须在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前,完成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的全部工作。

第十八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如下:

(一)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小于等于15%(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

(二)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15%但小于3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需修改后进行一次复检。复检结果仍在15-30%之间者,视为未通过检测。

(三)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等于3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

(四)未通过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6个月后可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将修改后的论文重新提交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匿名评阅。如果第二次检测仍未通过,则取消该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做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如下:

对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若博士生和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通过的方可进行论文匿名评阅。裁决书应提供给答辩委员会参考,并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第二十条 匿名评阅是对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凡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参加匿名评阅的条件是:已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一般安排在论文答辩前的1-2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每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校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将填写完成的论文评阅书直接返还给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 匿名评阅结果的处理如下:

(一)研究生院依据评阅专家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的“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栏的相关意见确定学位申请人能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栏共有三个选项:

A.同意答辩;                B.做较大修改后答辩;

C.不同意答辩

(二)3份评阅书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视为通过匿名评阅,学位申请人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三)3份评阅书中有2份的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1份为“做较大修改后答辩”,则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四)3份评阅书中有2份的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1份为“不同意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核并做出终止申请或再送审1位专家评审的决定。如做出再次送审决定,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再送1位专家进行评阅。如专家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则学位申请人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专家评阅意见为“做较大修改后答辩”,则学位申请人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视为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

)其他评阅结果均视为未通过论文匿名评阅,未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必须修改论文,并提供修改说明,至少6个月后方可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匿名评阅结束后,研究生院取出写有评阅专家信息的相关材料,将评阅书转交博士生所在学院。

第七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博士生,可向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院按本办法上述的学位论文过程管理要求重新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无误后,准予答辩。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间答辩的博士生,须向学院递交答辩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所有论文答辩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2周结束。

第二十七条 答辩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校内公开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确定、组织,并须提前3天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公告答辩相关信息,包括答辩申请人、论文题目、所属学科及方向、答辩具体时间、地点等。博士学位论文须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组成,其成员中必须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3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1名秘书,负责答辩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答辩。基本程序包括:答辩秘书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撰写评语,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决议等。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处理如下:

(一)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过程中,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在答辩表决票上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两栏分别填写意见,进行不记名表决,由答辩秘书对以上两种意见分别统计。

(二)2/3(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视为通过论文答辩,少于2/3委员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视为不通过论文答辩。

(三)2/3(含)以上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视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少于2/3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视为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四)对于“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博士生视作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对其先做毕业处理,允许其在2年以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如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则取消其授予学位资格。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对论文进行修改,再次申请答辩须间隔6个月以上,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做结业处理并取消该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如通过论文答辩且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生本人不愿毕业离校,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未通过论文答辩处理。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名单。

对于“论文答辩通过”且“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博士生,如其未能全票通过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中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专门汇报。对于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和没有全票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要逐一审议,并作出同意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专门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博士研究生对于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环节的合规性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程序为:博士研究生本人提供对于学位授予异议的书面申诉材料,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申诉材料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将符合申诉条件的材料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

(六)所有“论文答辩通过”且“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生,须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定稿时,须同时提交有导师签字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论文补充修改鉴定表》(简称鉴定表),详细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对应的页码。

(七)各学院将已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且已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定稿电子版统一送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再次运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未能通过检测的论文,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不通过该博士生的博士学位授予,做结业处理。

(八)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包含答辩结果的博士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4〕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