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升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校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研究型论文。应用性较强的专业的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也可以是应用型论文。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科研创新能力,包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规范的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学科基础理论或专门技术上有新见解或新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原创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应用型论文。论文形式可以为案例分析、调研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产品设计、实践问题解决方案等。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对实际问题有深刻见解,能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或做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表明作者具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须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语言要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字数为3万字左右,以不超过4万字为宜。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封面(论文题目和作者)、版权页(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
第二章 论文开题
第五条 开题是硕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硕士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开题应当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 基本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须在其入学后的第三学期的前8周内完成。基本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须在其入学后的第五学期的前8周内完成。
第七条 开题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提出开题申请,填写并提交《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二)学院按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开题应具备的条件对开题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开题。
(三)开题论证会须公开进行,开题的时间、地点和开题论证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确定。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须提前1周送交开题论证委员会全体委员。
(四)开题论证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但尚未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申请人的导师是否参加开题论证会,由学院确定,如果参加,不得担任开题论证委员会主席。开题论证会须另设1名秘书,负责开题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五)开题论证委员会应对硕士研究生提交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与论证。
对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论证委员会应重点审查与论证论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研究内容的合理性与逻辑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创新点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对于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论证委员会应重点审查与论证论文选题的实践价值与职业应用前景、研究框架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研究内容的实用性、能否取得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预期成果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开题论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不通过开题”两种。
通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
未通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论证委员会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再次开题时间由导师与学院共同确定。如果第二次开题论证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做结业处理。
第九条 开题论证结束后,各学院将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开题的《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由学院存档保留。
第三章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条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安排在预答辩之后、论文评阅前进行。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学院自行组织。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责成各学院组织开展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如下:
(一)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小于等于15%(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
(二)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15%但小于3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需修改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在15-30%之间者,视为未通过检测。
(三)总文字复制百分比大于等于30%(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
(四)学位论文未通过检测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4个月后可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申请重新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评阅。如果本次检测仍未通过,则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做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若硕士研究生或导师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表》,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结果为通过检测的,可进行论文评阅,否则为未通过检测。裁决结果为通过检测的裁决书,应提供给答辩委员会参考,并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双向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学术硕士学位论文按照一定抽检比例统一组织双向匿名评阅工作,其他硕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工作由各学院组织。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在论文答辩前2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2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阅人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外专家。硕士研究生导师不能作为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评阅人。
第十八条 评阅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2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视为通过论文评阅;2位专家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如果只有1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则另请1位同类别(校内或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如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则视为通过论文评阅,否则,视为不通过论文评阅。
(二)未通过论文评阅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至少4个月后方可申请复评。如果此次评阅仍未通过,则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做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结束后,各学院需将论文评阅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硕士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学院审核确定,准予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的4-5月和9-11月进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间答辩的硕士研究生,须向学院递交答辩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答辩的组织工作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进行。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确定。硕士学位论文须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须另设1名秘书,负责答辩过程记录等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答辩。基本程序包括:答辩秘书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等,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撰写评语,答辩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表决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过程中,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在答辩表决票上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两栏分别填写意见,进行不记名表决,由答辩秘书对以上两种意见分别统计。
(二)2/3(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视为通过论文答辩,少于2/3委员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视为不通过论文答辩。
(三)2/3(含)以上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视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少于2/3委员同意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视为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四)对于“论文答辩通过”而未被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硕士生视作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对其先做毕业处理,允许其在2年以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如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则取消其授予学位资格。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的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对论文进行修改,再次申请答辩须间隔4个月以上,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则做结业处理并取消该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如通过论文答辩且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生本人不愿毕业离校,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未通过论文答辩处理。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学位论文答辩结果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名单。
硕士研究生对于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环节的合规性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程序为:硕士研究生本人提供对于学位授予异议的书面申诉材料,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申诉材料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将符合申诉条件的材料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
(五)所有“论文答辩通过”且“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硕士生,须依据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定稿时,须同时提交有导师签字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论文补充修改鉴定表》(简称鉴定表),详细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对应的页码。
(六)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包含答辩结果的硕士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校发〔2015〕6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