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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15:32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    来源:

各博士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开展2023年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2381号)文件要求,学校将开展本年度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1、本次采集博士生范围:统计时期内在填表单位具有过学籍记录的博士生及2023930日前入学的博士生。

2、本次采集博士导师范围:于统计时期内具有博⼠研究⽣指导资格的全部博士生导师(含未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外籍导师及兼职导师),应与本年度全国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中的相关信息保持⼀致。退休、去世、调离的导师且名下没有学生的,不需要采集。

二、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截止时间(2023年的91日)。

三、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调查区间时间(2022年的91日至2023年的831日)

四、填写要求:

请认真阅读附件42023年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项说明》,按照文件要求填写附件1《基表_教博基1001_博士导师信息》、附件2《基表_教博基1002_博士生信息》、附件3《基表_教博基1003_科研项目情况》中的相关信息。附件表格中均有示例行,可作为填写参考。

由于上级单位对本次采集工作的时间要求非常紧迫,各培养单位须在922日(周)前将汇总完毕的三个表格发送至学位办公室邮箱:xwb9076@cufe.edu.cn,发送时请删除示例行。按照上级单位保密要求,请不要使用社交软件发送。

五、注意事项

1、本次采集对象为目前学校正式聘任所有的博士生导师,名下暂时没有博士生的导师也须采集。

2、导师处于退休、去世、调离状态,但名下仍有博士生的情况,仍须采集。

3对于暂未分配指导教师的博士生,填写指导教师姓名为其他导师”,导师工号为“qtds

4、对于在不同培养单位均具有博导资格的教师,由其培养博士生所在单位负责填报。如在多个单位培养博士生,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主要填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须协助统计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培养单位认真阅读本通知及附件文件,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务必按时完成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学位办公室

202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