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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26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教学管理都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二章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第三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做好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教师在开课前应认真研究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概况,明确课程的教学要求及其在专业培养中的作用,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的学习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既因材施教又避免课程内容重复。

第六条 教师应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所选教材应当体系合理,思想性强,内容科学、先进,对研究生具有启发性;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资料,为学生开列必读及参考书目,并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等。

第七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其中要特别注重体现学科前沿动态。

第八条 教师授课前须介绍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内容,明确成绩评定的依据,详细说明本门课程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等在总成绩评分中所占比重,以及采取何种考核方式等,杜绝成绩评定的随意性。为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教师须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掌握,严格考核,并将出勤率作为课程考核的要素之一。

第九条 教师授课期间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件准备充分;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无正当理由不得长时间或多次离开教室;上课期间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在教室内吸烟,禁止酒后授课。

第十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交叉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课程内容安排应体现精、深、专;注重运用适合的教学方法帮助研究生完成知识构建;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方式采用闭卷考试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的试题要以学院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印刷试卷并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为加强成绩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为完善奖助体系和满足研究生求职就业出国的需求,课程考核成绩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试卷、出勤记录、平时作业等成绩评定依据一并交到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须按调、停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每门课程每学期调、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含)。

第三章 研究生学习纪律规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表》,并按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逐项完成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研究生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课堂上应遵守纪律,按时到课,不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如果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则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未经批准,一个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的25%(或一个学期旷课次数超过任课教师上课点名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生期末考核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旷课时数较多但未超过所修课程时数的25%(或一个学期旷课次数不足任课教师上课点名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其情节和本人态度作出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的决定,如允许其参加考试,其期末成绩可作相应扣减。

第十七条研究生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对在考核中作弊的研究生,将按照《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第十八条 选修课程

1.研究生选课时间规定在开学后第一周,新入学研究生选课时间顺延两周。研究生选课工作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组织安排。

2.研究生选课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需要和个人知识结构提出选课建议,并列入《中央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表》。

3.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和课表的规定,按照研究生部发布的选课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4.研究生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所选课程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补、退选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5.因研究生未按规定办理选课和补选手续导致系统无法进行身份识别、成绩无法登陆等问题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凡未按规定办理退选的研究生,不上课、不参加考核的,系统默认成绩为零分,并计入个人成绩卡,存入个人档案。

6.研究生可根据学校间达成的协议,跨校选修课程。研究生到外校选课,须填写我校研究生选课单,待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课程结束后,根据外校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单,经我校研究生部审核后,获得成绩和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补修课程

1.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非本学科门类本科毕业生的,必须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按照本学科(方向)的培养要求,补修学院确定的两门本科专业课程。

2.课程补修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安排,学校鼓励学院充分利用校内精品课程、Black Board系统、网络课程等课程资源平台开展补修工作。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统计补修研究生名单,并于开学后第二周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

1.重修只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必修课程:(1)课程考试不及格者;(2)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缺考、旷考者;(3)因其他特殊原因须申请重修者。

2.研究生重修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提出重修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获得批准方可重修,但同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3.研究生重修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否则取消其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资格。

4.重修课程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70分记入个人成绩档案;不合格者以实际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缓考课程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该课程期末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缓考申请获得批准的研究生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取得规定的学分,记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取集中考核或撰写课程论文的方式,也可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确定。集中考核要求备有正规试卷,并纳入学校考试计划。

第二十四条集中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进行,开卷考试须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笔试和面试均需当场公布考试题目。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部分组成,原则上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合理安排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的权重。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由任课教师通过“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录。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必修课考核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完成;选修课考核应利用上课时间,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对于采用集中考核形式的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由学校统一安排,开课单位负责命题、阅卷等事宜,培养单位负责通知研究生本人按要求参加考试。如补考仍不合格,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重修该门课程,但不得参加补考。对于采用课程论文形式考核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不设补考环节,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新选修。

第二十八条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全部结束,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学科综合考试。博士研究生通过学科综合考试后方可参加博士论文开题论证,进入博士论文写作阶段。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考核结束至放假前进行网上登录。必修课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补修课程成绩60分为合格,补考成绩70分为合格,以70分计入成绩单,补考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单。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后,需要从系统中打印成绩登记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连同试卷及其他成绩评定依据交到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处。

第三十条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应将上学期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含博士生和硕士生)试卷及考核成绩登记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收齐,试卷由各单位送交印刷厂装订后,统一送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由研究生部制作应届毕业研究生个人成绩卡,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赴境外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GPA)

95-100分

A+

4.5

90-94分

A

4.0

85-89分

B+

3.5

80-84分

B

3.0

75-79分

C+

2.5

70-74分

C

2.0

60-69分

D

1.5

60分以下

F

0

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七章 教学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组织进行研究生教学检查和监督工作。教学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教学纪律、教学质量;研究生出勤情况;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部定期公布教学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学院和当事人。对于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情节轻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