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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适用于2018级以前)

发布时间:2017-10-17 14:09 更新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浏览次数:    

(研字﹝2014﹞18号)

 

学术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是研究生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经2014 年4月18日中央财经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校发201016号)做出如下修订:

一、学校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各博士、硕士培养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可在学校规定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本学院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准,制定高于学校要求的本学院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各学院制定的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二、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科研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⒈ 在《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规定的 A 类及以上期刊(包括中、外文,下同)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导师组成员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不含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

⒉ 在《 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规定的 B 类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导师组成员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不含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完成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两项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参加专著与专业教材写作,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等。    

四、本规定从 2014 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五、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