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部
Graduate School,CUFE
 

中央财经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

二○○五年六月修订

(讨论稿)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充实指导教师力量并提高其指导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严谨的学术作风、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担任。

  (三)申报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四)认真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各环节上严格管理,认真进行工作。

  (五)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在《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期刊上公开发表三篇以上(含三篇)论文;或有独立完成的专著或第一作者著作;或已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纵向课题,并担任负责人。

  (六)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为研究生独立开设一门以上的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讲授内容有一定深度和新意。

(七)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听、说、译。

(八)具有中级职称且取得与指导硕士研究生专业相关的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在高校任教时间两年以上者,如满足上述所列(一)(四)(六)(七)选聘条件,同时还符合下列任意两项要求,也可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近三年已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纵向课题,并担任负责人;

2.近三年在《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B类以上核心期刊中发表五篇以上(含五篇)学术论文;或在C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八篇(含八篇)以上学术论文。

3.近三年有独立完成的专著或第一作者著作。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均可向硕士点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请人员须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登记表》,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院系每年招生计划和指导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确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期间正在国外,且六个月内不能回国工作的;

   2.离、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的。

  (三)院、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数以每个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指导学生数最多不超过3人为宜。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内招生,特殊情况下需在另一专业招生,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备案。

三、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经有关院、系推荐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一)在原工作单位已被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提交在原单位被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登记表》。经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备案。

(二)未被原工作单位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须先经我校人事处办理兼职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手续,再申报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其条件和程序与校内人员相同。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校二○○三年八月十八日颁布的《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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